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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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338.35元(其中应返还被告***垫付款8318.27元,原告***此项实际应获赔偿55020.0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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