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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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11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1622.86元、利息23639.87元、其他费用21元、滞纳金2243.26元以及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