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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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蓝嘉龙10328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13444.08元,合计116726.08元; 二、驳回原告蓝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01元,由原告蓝嘉龙负担298.0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2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