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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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0493500元; 二、被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且不超过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348元,由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726元,被告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