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315元(暂算至2019年11月6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16元,由原告江西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负担6240元,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