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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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某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矿业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52694.1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某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矿业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用4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矿业公司开发有限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某农场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12.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矿业公司开发有限责任负担167931.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某农场负担31781.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370.99元,减半收取8118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某农场负担。鉴定费30000元,由内蒙古某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