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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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孙彬二次手术医疗费13723.10、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5498.79元、护理费1099.76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22921.6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孙彬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