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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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煤款90516.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051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付清煤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