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亨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亨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三方转账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亨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17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2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