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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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松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松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3954.00元及利息27798.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以尚未偿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691752.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松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00元,由被告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