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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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弘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2632973.8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83元,由原告***负担51774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