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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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川县源砼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川县源砼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47180元、违约金3152657.2元,共计51995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97元(缓交24098.5元),由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