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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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泰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建长通(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建长通(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7776.5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即以8137776.59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7137776.59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以6637776.5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止;以6137776.5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止;以3137776.5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泰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64元,由福建省泰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由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建长通(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1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