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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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400000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