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应付款186438.76元;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8.78元,由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负担3009元,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0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