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应付款186438.76元;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8.78元,由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负担3009元,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0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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