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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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8,43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重新鉴定的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后,实际赔偿原告***25,43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0,307.34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715元后,实际赔偿原告***1,592.34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及非医保部分医疗费2,099.15元; 四、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为原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8,715元; 上述四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计767元,原告***负担387元,被告***负担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