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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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玥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8925.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7%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3349元,减半收取计667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6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