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93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70841.5元未付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质保金80093.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7年9月1日起算,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27元,由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