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通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张秋岭死亡产生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505.87元。 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0000元,扣减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后,余款27000元从上述赔偿款中扣减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扣减后的余款259505.8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301.17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负担1020元,被告***、昌吉市通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