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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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建鸿宇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国开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2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