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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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924.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各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各负担1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50元。 上述案件受理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义务人应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纳或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