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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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886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87元,减半收取539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两项共计59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并将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发票复印件交到本院。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