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 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5684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