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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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科盛华光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2738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2738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61172.13元; 四、驳回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26.9元,减半收取计3113.45元,由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1.25元,由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3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61元,由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5.21元,由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