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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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9141号 上诉人:孙一锋(原即墨市铂悦凯撒音乐厅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颖超,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一锋与被上诉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准许上诉人孙一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孙一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尊知 审判员王燕 审判员邢仁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忠华 书记员王冠宇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