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乘客电梯供货合同》。 二、被告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电梯款42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交付于原告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两台电梯(型号为MK2000-13P-1.75VF)及零部件,在被告安装范围内予以全部拆除。 四、驳回原告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022.22元,被告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62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