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678.88元。 二、被告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067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