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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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御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2019)津0101执39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津0101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