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御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2019)津0101执39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天津市众益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津0101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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