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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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债务12614041.66元; 二、被告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412058元; 三、被告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4650元; 四、被告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青(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5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5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