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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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1民初398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新洲,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

负责人:黄星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

负责人:林耸。

原告***与被告韩奇、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江苏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彩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被告德邦江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彩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9987.75元。

二、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688.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负担45元,由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8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224元。鉴定费1632元,由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73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2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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