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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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给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3904.5元给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7.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4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