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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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张永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0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的租金12900元及违约金(暂计)5160元、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8000元、受理费6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其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