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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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阔天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畜牧总公司食品经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阔天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畜牧总公司食品经营分公司给付货款711602.84元及利息(利息以711602.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4343元,由被告广州阔天农产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