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威海鲁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鲁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8123.2元、违约金12699.63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812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