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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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泉州市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0201.41元; 三、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1元,由***负担48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795.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负担209.6元(多预交的2352.4元予以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611.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