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三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三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647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82156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9595.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4862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9239.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716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27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东莞三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1651.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651.76元,由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7007.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