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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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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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昌吉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天利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