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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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8民初15500号 原告 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杜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4日 是否公开开庭 是 到庭情况 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本人缺席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666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意见 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 一、约定借款本金金额 50000元 二、实际放款金额 扣除贷款手续费500元,实际放款49500元。 三、贷款月利率 按月计收2.05% 四、逾期违约金 每日支付0.1% 五、每月还款本息总金额 4667元 六、每期还款金额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上限 否 七、还款先后顺序 (1)支付利息;(2)偿还本金;(3)支付相关手续费、相应违约金等。 八、剩余借款本金 被告实际收到借款本金49500元,实际归还本金8334元,剩余本金41166元。 九、已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 截至2016年8月1日,已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1000元。 裁判理由 一、本金认定:被告实际收到借款本金49500元,实际归还本金8334元,剩余本金41166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因被告已支付的利息系按合同约定执行,且合计未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故不作为本金进行抵扣。 二、送达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1166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后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被告杜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徐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薛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