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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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团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团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双倍退还原告***定金合计3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团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成都团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在履行本判决内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