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469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