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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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若水尚谷稻花香米”;

二、被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若水尚谷稻花香米”;

三、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7元,由原告***负担3700元、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2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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