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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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3818.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被告***负担180元,由原告***负担86.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方成远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班荣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