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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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锣二路与新程四路交汇处西南角的土地(临兰国用2006第0148号)、金锣二路与新程三路交汇处西南角的土地(临兰补国用2007第0017号),以及地上1号楼101室、2号楼101室、3号楼101室、4号楼101室、5号楼101室、6号楼101室、7号楼101室、8号楼101室、9号楼101室、10号楼101室、11号楼101室、12号楼101室、13号楼101室、(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00××06号、00××08号、00××09号)房地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