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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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千阳县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凤翔凤城医院2018年租金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凤翔凤城医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