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5261.79元,并以655261.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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