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桂林市好运来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03804.5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2158.55元,原告***负担68.5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58.5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迳付2158.5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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