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32521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为52033.6元,此后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9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511元,由原告杭州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5元,由被告***负担2406元。 原告杭州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