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6400元,合理费用500元,共计869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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