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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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71718.52及支付利息(含罚息)35849.85元,并从2020年8月22日起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含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给付律师费3500元、保全申请费1483元;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对位于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008)00002***号、土地证号为(2008)06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