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鸿信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十八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邹城市黎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十八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9100元,支付利息58827.48元、罚息97039.42元(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邹城市黎明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鸿信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行、***、***、***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十八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0元,由被告山东十八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邹城市黎明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鸿信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2019-5-5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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